大河财立方消息  7月6日早间,新开普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新开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及其原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2018年1月30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因未续签协议导致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

关系解除后,新开普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4月16日,杨维国才在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关系解除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2018年1月30日,原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开普49.11%的股份,《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你们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20.29%、3.85%、3.41%、3.33%、3.18%、3.09%、3.09%、3.09%、2.93%和2.84%,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新开普总股本的5%。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11.8.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现对新开普相关股东发出监管函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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