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外汇风险管理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同时,外汇局不断优化管理理念和方式,简化银行自身结售汇行政许可手续,适当放开银行自身外汇衍生品业务,支持银行高效管理自身外汇风险;

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业务;

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本外币错配,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取消银行贵金属汇率敞口平盘备案,由银行纳入自身结售汇直接办理;

银行应基于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为客户提供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注意引导企业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丰富银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银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外汇风险管理有关

措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

(二)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三)支持银行灵活展业。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展业。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银行应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办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四)银行应基于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为客户提供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注意引导企业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丰富银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银行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银行,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境内客户期权费、损益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期权费、损益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期权费、损益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三)银行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银行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办理。

(三)银行可自行办理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均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

(四)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本外币错配,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六、本通知自2021 年 月 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一、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2年(含)以上;

(二)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

(三)近2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为B级(含)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五)申请合作掉期业务,应取得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在最近2个自然年度均达到即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的10%。

(六)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合作银行总行需获准合作办理相关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二、合作银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

(二)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三)双方合作协议书范本,应包括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总行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度余额情况;

(五)申请合作掉期业务,应提供最近两年合作远期结售汇5业务签约规模与即期结售汇业务规模占比情况;

(六)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总行的授权文件。

三、所在地外汇支局、中心支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外汇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备案通知书。

四、合作银行与具备资格银行应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

(一)合作银行、具备资格银行和客户需签订三方外汇衍生品业务合作协议;

(二)合作银行应按照实需原则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逐笔同具备资格银行平盘,合作银行不得因此而持有外汇敞口或开展自营交易;

(三)具备资格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双方权责归属,包括客户风险中性教育、实需管理、保证金及授信管理、会计科目核算、平盘管理、报表统计等;

(四)具备资格银行应将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视为代客结售汇,纳入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合作银行和具备资格银行可授权双方分支机构合作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并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分别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原则上双方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不允许跨省经营;

(六)合作银行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应提前20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

五、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别纳入对具备资格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年度评估。

(一)合作银行在经营结售汇业务中如发生年度评估结果为B-级(含)以下的,应自行暂停其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原有业务可持续到期。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为 B 级(含)以上的,自动恢复其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二)具备资格银行不具备综合做市商和相应产品尝试做市机构资格的,应主动与合作银行终止合作办理相应的外汇衍生品业务。

六、具备资格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 号文印发)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七、合作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统计表》;外汇分局应于每年年初10个工作日内填报截至上年末《辖内机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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