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23年9月5日

附件下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pdf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5日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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