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9日,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与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推出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跨境人民币清结算服务,并为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铜现货跨境交易提供资金清结算服务。此外,上海清算所、跨境清算公司暂时免收清算通跨境业务的清结算费用,费用收取规定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行为,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维护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宗商品现货清算业务是指上海清算所对接符合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大宗商品现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现货平台),为交易商通过现货平台达成或交收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相关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第三条 本业务清算产品为经现货平台认可并由上海清算所提供相关资金清算结算服务的大宗商品现货产品。

第四条 上海清算所提供全额清算、净额清算两种清算模式。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业务参与者,包括交易商、现货平台、第三方登记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现货清算成员及上海清算所等。

第六条 本业务参与者应遵守本规则、业务指南及相关协议等,且其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等不得与本规则、业务指南及相关协议相冲突。

第二章 交易商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现货平台认可的、可参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公司法人。

第八条 交易商在参与本业务前应与现货清算成员签订协议,并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现货清算成员基于前述账户为交易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第九条 交易商在参与本业务前应与现货平台签订协议,约定通过现货平台达成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或完成相应交易的交收。

第十条 交易商在参与本业务前应通过现货平台向上海清算所申请交易商编码,作为参与本业务的身份标识。

第三章 合作平台

第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与合作平台进行对接,合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现货平台、公示平台等。现货平台,是指符合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以及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为交易商提供大宗商品现货相关交易交收服务的平台。公示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交易标的进行登记、核对校验、实物抽查及信息比对,并将交易标的状态信息进行公示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 合作平台在开展本业务前,应按照上海清算所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协议,完成内部系统开发、与上海清算所系统联网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现货平台基于交易商授权或委托实时将交易相关数据发送至上海清算所。交易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挂单申请、买方议价申请、撤销申请、成交数据以及相对应的资金冻结、解冻、划转指令等。交易相关数据应符合上海清算所的要素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参与者信息、交易标的信息、清算产品信息、成交量、成交金额、资金冻结金额、资金解冻金额等。

第十四条 现货平台应保证交易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现货平台发送的数据与事实不符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现货平台应保证交易标的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交易标的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有瑕疵并导致交易标的过户失败的,上海清算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现货平台收到上海清算所发送的货款资金处理成功信息,实时完成交易标的过户或告知交易商完成交易标的过户。如交易标的过户出现问题的,由现货平台或交易商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示平台应根据协议约定与上海清算所交互相关信息。未能根据上海清算所的查询要求及时反馈交易标的信息,或反馈的交易标的信息与上海清算所查询时点公示平台所掌握的信息不符的,由公示平台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合作平台退出本业务的,应提前通知上海清算所,双方解除清算服务关系。

第十九条 合作平台应妥善保管本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交易商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现货清算成员

第二十条 现货清算成员,是指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为交易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货清算成员参与本业务前,应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风控机制,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协议,完成内部系统开发、与上海清算所系统联网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货清算成员可使用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作为本业务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本业务涉及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现货清算成员应指派三名以上清算员,代表其办理本业务。清算员有权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现货清算成员对其清算员参与本业务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现货清算成员应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和义务,对其交易商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根据监管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现货清算成员应妥善保管本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交易商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现货清算成员有权向交易商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交易数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节仅适用于交易商通过现货平台达成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交易相关数据接收时间内,现货平台可实时将卖方挂单申请、买方议价申请、撤销申请及资金冻结、解冻指令发送至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对前述指令进行要素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要素检查的卖方挂单申请,上海清算所将资金冻结指令转发至相关现货清算成员,并将现货清算成员发送的资金冻结结果反馈至现货平台。对于需要进行交易标的信息比对的,上海清算所向公示平台查询交易标的信息并比对,比对成功的,上海清算所将资金冻结指令转发至相关现货清算成员。

第三十条 对于通过要素检查的买方议价申请,上海清算所将资金冻结指令转发至相关现货清算成员,并将现货清算成员发送的资金冻结结果反馈至现货平台。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要素检查的撤销申请,上海清算所将资金解冻指令转发至相关现货清算成员,并将现货清算成员发送的资金解冻结果反馈至现货平台。

第三十二条 交易达成后,现货平台实时将成交数据及资金解冻、冻结指令发送至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对前述指令进行要素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通过要素检查的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将成交数据及资金解冻、冻结指令转发至相关现货清算成员,并将现货清算成员发送的资金处理结果反馈至现货平台。对于需要进行交易标的信息比对的,上海清算所向公示平台查询交易标的信息并比对,比对成功的,上海清算所将成交数据及资金解冻、冻结指令转发至相关现货清算成员。

第三十四条 交易标的(或有)、资金冻结成功后,交易进入待清算状态。

第六章 清算与结算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仅通过现货平台完成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收的,由现货平台实时将成交数据发送至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对成交数据进行要素检查。要素检查通过的,交易进入待清算状态。

第三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与现货清算成员进行资金清算结算,现货清算成员与交易商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七条 全额清算,是指上海清算所在清算日对纳入当日清算的现货交易按照逐笔、全额的方式进行资金清算结算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采用全额清算模式的现货交易,在清算规定时间内,上海清算所实时接收现货平台发送的买方待结算资金冻结指令并转发至相关现货清算成员。待结算资金冻结成功后,上海清算所通知现货平台,现货平台完成交易标的过户或告知交易商完成交易标的过户,上海清算所与现货清算成员完成资金结算,现货清算成员与交易商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十九条 净额清算,是指上海清算所在清算日对同一现货平台所有纳入当日清算的现货交易,轧差计算各交易商、现货清算成员应收应付资金,生成资金结算清单,据此进行资金清算结算处理。净额清算模式仅适用于保税清算产品。

第四十条 对于采用净额清算模式的现货交易,在清算规定时间内,上海清算所通知现货清算成员冻结交易商应付资金。交易商资金冻结成功且上海清算所足额扣收现货清算成员应付资金后,上海清算所通知现货平台进行交易标的过户,并及时、足额支付现货清算成员应收资金,同时现货清算成员与交易商完成资金结算。交易商应付资金不足的,上海清算所撤销该交易商部分交易后重新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现货清算成员应付资金不足的,相关交易不再纳入当日净额清算,于次日转为全额清算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交易相关数据接收时间及清算结算时间。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二条 现货平台判定交易商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对于现货平台发送的违约赔偿指令进行实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现货清算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已冻结的应付资金的,或由于现货清算成员的原因致使上海清算所扣划相关资金失败的,构成现货清算成员违约。现货清算成员因交易资金违约造成交易商损失的,由交易商根据其与现货清算成员签署的清算协议追究该现货清算成员责任;现货清算成员因费用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对未交纳的费用进行追偿,并对违约现货清算成员计收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现货清算成员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一) 暂停违约现货清算成员业务资格;(二) 取消违约现货清算成员业务资格;(三) 向违约现货清算成员追索违约资金,并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四) 上海清算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上海清算所对本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仅以中文书写和发布。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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