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 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意见》明确,为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一是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两年内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是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在各类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的;

四是造成重大、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是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违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并按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靳静波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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