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杨萨】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1条,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到,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这对于消费者而言,能一目了然地了解借贷的全部成本,不用算也不用猜;对于机构而言,不能再靠包装利率获客,将从根本上杜绝乱收费问题。
规范息费信息披露,让金融消费者告别糊涂账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机构在息费信息披露上存在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月份以来,大河财立方“3·15”金融消费维权线索征集后台也收到了大量相关投诉,直指息费披露模糊、隐性收费等问题。规范个人贷款尤其是线上贷款业务的息费披露,成为市场和消费者的共同诉求。
《规定》的出台,强制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阳光化、透明化、事前确认”,让金融消费者告别糊涂账,将从根源上解决个人信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表明晰全部融资成本,禁止收取任何未明示费用
《规定》明确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明确综合融资成本范畴及折算计算标准
《规定》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需要支付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
《规定》明确,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时,应将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项息费,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然后加总计算得出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涵盖不同场景,明确具体操作要求
——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
——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综合融资成本相关信息。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应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
厘清各方责任,强化贷款人管理义务
《规定》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等有关制度相衔接,要求贷款人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及时掌握合作机构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具体情况,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