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 5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置换办法》进一步加严了产能置换要求,更加突出差异化政策引导,强化了监督管理要求。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提高置换比例。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25:1。

二是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对不同企业间实施产能置换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后,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

三是设置有效期。明确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

四是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不锈钢企业建设熔化合金感应炉设备数量和容积,须与其电炉或转炉工艺的需求相匹配,防范企业滥用熔化合金名义建设感应炉新增炼钢产能。

五是支持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建设氢冶金等低碳冶炼设备、电炉以及特钢企业建设限制类及以下电炉可实施差异化置换比例。

六是增加产能置换方案闭环管理。

《置换办法》还提到,鼓励企业(集团)实施跨地区产能置换,各有关地区不得限制或阻碍产能跨区域流动。

附: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靳静波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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